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 (ZJCCM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MACHINERY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簡稱省機電商會)。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的英文名為: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簡稱ZJCCME)。
第二條 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是從事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自愿聯合成立的自律性、全省性行業組織。本會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從事與本身協調業務相關及與會員利益相沖突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貫徹國家和我省發布的有關機電產品進出口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對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及其他組織提供咨詢、服務;維護正常的對外貿易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促進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要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秉公辦事,充分發揚民主,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浙江省商務廳行業協會商會委員會。本會接受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浙江省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地址在杭州市環城北路63號云天財富中心15層(郵編310004)。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二)對機電產品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進出口貿易糾紛,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三)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情況、意見和建議,并對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出建議。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系;推動工貿結合,在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起到紐帶作用。
(四)建立和發展商情網、信息庫,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資料,編印簡報、會刊等資料,對進出口商品市場、行情,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協定,有關國家貿易政策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會員提供服務,為會員編制機電產品技術更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供服務。
(五)開展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的有關實踐與理論的探討研究,推廣進出口先進經驗,幫助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六)發展同省內外及與世界各國的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系,交流信息,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系。
(七)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出國考察和貿易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等,以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外貿業務培訓和有關國家(地區)或特定產品的進出口市場研討會,提高業務人員的素質。
(九)承接與機電行業有關的政府部門購買服務項目。
(十)履行政府委托或會員要求及同行協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登記,從事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或相關活動。
第十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文件;
(三)本會辦事機構按照上述要求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幫助和支持;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自愿入會、自由退會;
(七)揭發檢舉不遵守國家法令、政策,違反本章程,不服從本會協調、決定和損害國家和廣大會員利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服從本會協調;
(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接受有關調研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辦事機構,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不服從協調,嚴重違反同行業利益者,接受有關懲罰。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到會并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采用書面表決。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機構開展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社團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稅務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上級組織的財務審計,或提交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黨建工作機構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四十九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二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三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2年5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